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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合格供方的管理
1.1为了确保采购的物资质量符合公司要求,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,对合格供方实行“黑名单”管理。供方列入黑名单期间,将被停止供货和服务。
1.2合格供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列入“黑名单”:
a)报价后不能供货、没有在合同或订单要求的时间内供货的,列入黑名单3个月。
b)年度内出现2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,列入黑名单6个月。
c)对本单位提出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。或未按要求时间进行退货、调换的,列入黑名单6个月。
d) 因质量问题对生产造成影响的,列入黑名单12个月;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,5年内不能被推荐为合格供应商。
e)提供虚假资质,从发现到更正为真实有效资质前为止,一直列入黑名单。
f)网上恶意低于成本报价,又不能供货的出现2次列入黑名单6个月,年度内出现4次的,列人黑名单一年。
g)连续询价2次不响应的,列入黑名单3个月。
h)年度评审合格供方时,接通之后15个工作日内未递交资质文件的不予评审,直接列入黑名单一年。
1.3 列入和撤出程序
a) 发生上述情况后,由物资管理员负责及时提出并填写《列入黑名单申请表》见附录G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将该供方列入黑名单并向该供方发出书面通知。
b) 列入黑名单期满后,由物资管理员负责及时提出并填写《撤出黑名单申请表》见附录H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 将该供方撤出黑名单并向该供方发出书面通知。
c)使用单位人员均可向物资管理员提出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及依据。